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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老师骂学生将受惩处


天津家教网 责任编辑:master 发布时间:2006-8-24 来源:潇湘晨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有法律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上,新增了25条,删除了6条,修改了32条。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还增加若干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老师、家长、监护人等,将给予相应处罚。

  学校教职工不得体罚学生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后结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让人扼腕叹息。前不久进行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中,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把老师对学生进行语言伤害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却未能如愿。

  针对这一状况,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邮日记被列为个人隐私

  今年4月13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北京市家长交流中心200余位家长致信互联网业界,呼吁同担社会责任,共建网络文明,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绿色”的网络空间。

  4个多月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这200余位家长的呼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

  其实,作为家长,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担忧远非网络这一个方面。政府投入、校园安全、社会参与、司法协助等,都是家长们关注孩子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

  “教育人的人要先接受教育”,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如此评价。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把孩子作为独立的人看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这就是说家长要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不要什么事都去包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这条规定也是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草案同时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约1.5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他们之中大约有60%的人,将孩子留在了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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